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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設置
1.光電用地若採取農業容許申設流程無需土地變更,稅賦與一般農地相同。農地變更為特定事業目的地,才會衍生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議題:
(1)地價稅:實務上因農地變更衍生之地價稅通常都由光電業者支付。
(2)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遺產稅:若有困難致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納遺產稅時,可採延期繳納、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方式處理。
2.採用地變更模式開發並設置光電已無農耕事實,且土地亦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故無法繼續享有農保資格。
3.採非都容許模式開發符合資格者仍享有農保:採非都容許模式開發,不須變更土地編定(仍為農業用地),農民將維持其原有之相關福利。
4.投保年資累計滿15年者不影響老農津貼:年滿 65 歲且投保年資累計滿15年,且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 42,700 至 59,100 元,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所選用材料、安裝工法、施工難易度,以及是否需要額外的服務等而有所差異。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薄騰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士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如合法建築物屋頂有違章建築者,應先填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達章建築證詢表」,向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確認該太陽光電設備之設置類型及其得否設置,經確認並取得「違章建築證詢表」後,應檢附該「違章建築證詢表」、「建
物使用說明文件」(若無建物登記騰本,得以使用執照暫代),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訂應檢附之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國如果民眾需要系統廠商資訊,可逕洽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或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洽詢業者資訊,請業者派員至欲申設場地進行現場評估報價:
*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03)-591-8571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02)2311-6706
依據 104 年 7 月 3 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
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宜由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認定。倘台電公司各區處與申請人認知有所差距,應於併聯審查意見書上註明相關之範圍、地號、鄰近已設置(或已申請)者姓名、裝設容量、型式等資訊,供能源局認定。
國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由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達 20 年,相當於對設置者的長期補助,因此並未額外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相關補助。
目前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則自主編列預算、提供設備補助,歡迎持續關注「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最新消息」>「地方資訊」:點選此連結進入網頁,謝謝!
當民眾與系統廠商簽訂合約後,申設程序可分為工程施工及行政作業等二部分。
行政作業一般包含下列流程:
(1)併聯審查(台電公司):確認併聯可行性與併聯點,以利後續施工參考。
(2)同意備案(能源局):確認整體設置容量及地點等資訊。
(3)簽訂購售電契約(台電公司):確保設置者之賣電權利。
(4)施工作業(設置單位):設置單位自行辦理施工作業或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5)併聯試運轉(台電公司):系統開始供電及計價。
(6)設備登記(能源局):完成發電系統之行政作業。
以設置約 10 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當完成系統設計與材料準備後,系統安裝工程約需 2 週,而行政作業時間約需 2~3 個月,視廠商配合程度及個案狀況而定。
提醒: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場址應具備合法使用文件,如房屋使用執照、土地所有權狀、近期電費繳費單等。欲瞭解相關規定,可洽下列相關單位網站:
*經濟部能源局:http://www.moeaboe.gov.tw/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https://www.revo.org.tw/
*台灣電力公司:http://www.taipower.com.tw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 1/2 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屋頂的設置條件與選用模組的轉換效率等,都可能會影響可裝設容量。一般而言,如果屋頂是平的,裝設 1 瓩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約需 10 平方公尺(約 3 坪)的設置面積;如果屋頂是斜的,則約需 7 至 8 平方公尺。如果設置面積相同,使用轉換效率較高的模組,可裝設容量也會比較多。此外,屋頂周圍如有女兒牆、水塔、樹木或鄰近建築等潛在遮蔭,也可能會降低發電量,影響可裝設容量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