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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

1.光電用地若採取農業容許申設流程無需土地變更,稅賦與一般農地相同。農地變更為特定事業目的地,才會衍生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遺產稅議題:
(1)地價稅:實務上因農地變更衍生之地價稅通常都由光電業者支付。
(2)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遺產稅:若有困難致無法在繳納期限內繳納遺產稅時,可採延期繳納、分期繳納及實物抵繳方式處理。
2.採用地變更模式開發並設置光電已無農耕事實,且土地亦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故無法繼續享有農保資格。
3.採非都容許模式開發符合資格者仍享有農保:採非都容許模式開發,不須變更土地編定(仍為農業用地),農民將維持其原有之相關福利。
4.投保年資累計滿15年者不影響老農津貼:年滿 65 歲且投保年資累計滿15年,且已開始領取老農津貼者,農保退保後貼仍可繼續領取不受影響。

大多數的太陽光電模組產品保固期都長達20年,依據目前的技術水準,原則上 20 年之後都能保有超過 80% 的發電效能。
直流電轉交流電的變流器產品的保固期,則平均為 5 年左右。

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好處不少,除了具有遮陽效果,能幫助頂樓降溫約 2 到 3 度,若挑高 3 公尺設置,還能增加屋頂的可利用空間。更吸引人的是,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可以供設置者自行使用,或者全部賣電給台電公司,創造額外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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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為解決所設置太陽光電,於使用年限後將衍生的汰役/廢棄模組回收問題,目前環保署與經濟部已制定完善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處理機制。
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epa.gov.tw/pvis/,或參考諮詢專線 (03)58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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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位於重要濕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屬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太陽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隔 1、2 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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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發電設備主要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由於模組輸出為直流電,並不會衍生高頻幅射問題。
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除了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 EN 61000-6-2 與 EN 61000-6-3),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的環境建議值,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太陽能板由支架系統固定,所有結構均經過結構技師簽證,授應力強度保證可承受颱風等級的強度。

埤塘光電開發規模與強度較低:依既有埤塘地貌設置,面積較小且場域分散,設置期間仍需具備蓄水功能,保有周邊生物休憩空間。
採用浮力型太陽光電設置,降低環境影響:依據農委會於107年1月18日公告「農田水利會灌溉蓄水池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管理原則」,後續設置太陽光電係以浮力型為原則,避免基樁工法及抽水所導致之環境影響。
埤塘光電可回復原狀:太陽光電設置期間結束後可拆除相關基礎設施,將埤塘回復原狀,並非永久性開發行為。

政府於規劃設置太陽光電時,將充分考量對生態、景觀、文化之影響,相關開發皆依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規範辦理。
並且優先推動屋頂非生態敏感地區,以嚴重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地區、水域空間(浮動式,複合利用有限土地)、已封閉掩埋場及部會閒置土地推動設置,降低對生態環境之影響。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在陰天也會產生少許電能。只是因為陰天的日射量遠較晴天低,電量可能不及晴天時的一半,甚至可能更低。

目前國內設置的絕大多數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
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而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定才能銷售,因此無需過度擔心毒性問題。此外,參考2014年日本「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回收和適當處理」研究報告,曾針對不同型態的太陽光電商規模組,模擬掩埋時模組的破碎程度、地下水質狀況及酸鹼度等情境,進行重金屬溶出實驗。結果顯示各項重金屬析出物如鉛、鎘、砷、硒、汞等金屬及六價鉻化合物,濃度均遠低於國內環保署規定之濃度限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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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太陽光電設施設置者及管理機關有關景觀設計之依循規範,內政部於106年3月9日發布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規範太陽光電設施之開發應做視覺景觀分析,並提供維護整體風貌及視野品質之辦理原則,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的整體意象,並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周邊環境之衝擊。